陈某某
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向某某
史光亮
原告陈某某。
原告向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春容,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系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光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向某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向某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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