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向某某与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向某某
史光亮

原告陈某某。
原告向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春容,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系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光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向某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向某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陈某某、向某某诉被告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