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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申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李俊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系被告申某某之妻。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申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平,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5月1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借款合同,被告申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6%。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20万元,被告申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尚在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内,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应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本金2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申某某未答辩。
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合同上我没有签字,中间的具体事情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月息6%,合同中未记载借款期限及用途,借款共用人李某某的名字系被告申某某填写,被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当日原告陈某某将借款分4次汇入被告申某某帐号,每次5万元,共计20万元。自2015年起,原告陈某某多次向被告申某某催要欠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合同、原告陈某某河北银行卡流水明细、证人李某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申某某欠原告陈某某20万元本金,事实清楚,原告对被告申某某主张的借款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合同本人未签字,不清楚借款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款合同被告李某某虽未签字,但该借款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申某某所负债务,被告李某某未能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某某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申某某、李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本金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申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娟

书记员: 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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