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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锦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琴,陈曙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未约定借款利息,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周某某在借款时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应对夫妻承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锦国 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书记员:景攀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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