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陈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吉林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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