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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居民。系原告陈某某之妻。
被告: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城农商银行)。
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262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彬,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承曦,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通城农商银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杜开文 审 判 员  徐峰凌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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