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居民。系原告陈某某之妻。
被告: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城农商银行)。
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262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彬,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承曦,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通城农商银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杜开文 审 判 员 徐峰凌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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