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波,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某,曾用名汪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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