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杨华清,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鼎顺商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黄矶村。法定代表人:徐作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北鼎顺商砼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陈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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