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陈某某、张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上海西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张某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上海西洲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张吉林、陈某某、张某以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友爱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上海西洲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3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吉林、陈某某、张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友爱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倪蔚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