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彬,男,回族,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彬、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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