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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经商,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兵,汉川市仙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战雄、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2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开庭时增加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承包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8日,原告陈某某及张继贤、王雄飞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酒店承包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将位于汉川城隍镇的“新农村酒店”承包给陈某某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陈某某每年支付给张继贤、王雄飞、陈某某各3000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第三年度承包费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与原告陈某某及张继贤、王雄飞等人签订了一份酒店承包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及张继贤、王雄飞等人租赁“新农村酒店”,被告每年向原告及张继贤、王雄飞每人支付租金30000元。从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因该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租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度(从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下欠承包费(租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从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承包费(租金)30000元,因2016年度租赁期限并未到期,且双方的协议上未约定承包费(租金)支付时间。因此,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某某2015年度租金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2016年度租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李洪波 审判员 黄生陆

书记员:胡卫刚 附件一: 原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二:2013年5月18日原、被告等人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协议书,证明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及租赁期间、租赁费用等情况; 证据三: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拜年短信,证明被告以“新农村酒店”经理的身份向人拜年。 被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 证据二:2008年7月15日与城隍中心初中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等人一起租赁酒店开办新农村酒店,租赁期限为2008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31日; 证据三:收支表,证明2013年4月12日对经营收益进行了分配; 证据四:利润分配收条,证明合伙人应分配额为111582元,原告实际多领了2.1万元; 证据五:酒店承包协议,证明原、被告及其他合伙人协商将酒店承包给被告,被告每年应支付给每人3万元每年,承包期限为5年,从2013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该合同超出了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 证据六:原告出具的收条二张,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5万元承包费,其中1万元条子在汉川人家会计人中,但原告上次开庭认可收到5万元的; 证据七:转让协议,证明酒店依法将酒店转让给了王雄飞,王雄飞已支付了20万元转让费。 证据八:证人张继贤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经协商,“新农村酒店”转让给王雄飞经营; 证据九:证人王雄飞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后,“新农村酒店”实际是张继贤经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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