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文,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邹琦
书记员: 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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