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古冶区。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滦县。被告:唐某捌陆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开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320085971Y。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杨某、唐某捌陆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0元,减半收取计15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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