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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万胜国(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徐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胜国,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桤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代理人万胜国、被告徐某某的代理人杨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主张在被告徐某某处从事劳务且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否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为被告从事劳务活动且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但是其所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均不能证实与被告形成劳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为被告从事劳务活动且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但是其所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均不能证实与被告形成劳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桤三

书记员:康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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