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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鲁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悦、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永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鲁永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外墙保温材料,截止至2016年8月3日尚欠原告货款32600元。被告写下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方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偿还。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永某给付原告陈某某货款32600元,逾期付款利息361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鲁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城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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