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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磊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张20000元的欠(借)条,约定月利率5%,但该欠(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期限。2012年4月至2012年5月,被告陈某共支付原告陈某某利息3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有被告陈某出具的欠(借)条相印证,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元利息,应予以扣减,故利息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石磊鑫

书记员: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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