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爱风,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朝博
审判员 康世辉
代理审判员 高沙沙

书记员: 魏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