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贵府,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林,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正红,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人陈贵府诉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贵府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贵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红共同先行支付申请人陈贵府现金50000元(起诉后被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从中扣减)。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陈贵府负担150元,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红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彭忠义
审判员 吴远明
人民陪审员 张林成
书记员: 王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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