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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贵府、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贵府,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林,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正红,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人陈贵府诉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贵府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贵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红共同先行支付申请人陈贵府现金50000元(起诉后被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从中扣减)。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陈贵府负担150元,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红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彭忠义
审判员 吴远明
人民陪审员 张林成

书记员: 王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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