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金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清与被告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某清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黄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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