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伶,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已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西山与被告上海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西山负担。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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