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李登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陈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李登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鱼化乡三合村五组20号,系原告陈朗之母。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前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曾朝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上述七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晨霞,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玲莉,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杨虎、宋杰、杨蔺、杨前永、曾朝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于2019年2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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