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赖某某等与杨某某、杨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李登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陈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李登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鱼化乡三合村五组20号,系原告陈朗之母。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杨前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曾朝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上述七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晨霞,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玲莉,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杨虎、宋杰、杨蔺、杨前永、曾朝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于2019年2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赖某某、李登会、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