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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钟某

之一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长:姚家龙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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