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陈某诉被告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被告薛某某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黄朝晖
书记员:蔡榆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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