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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
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福民,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男,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季兰、被告陈福民、委托代理人张桂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所有的鱼塘为施工后遗留的废坑,2012年5月17日以前该坑未对外承包经营,该鱼塘中的鱼已无法查清哪些是自生鱼,哪些是人工投放鱼,原告称自己投鱼经过了被告方认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所有的鱼塘为施工后遗留的废坑,2012年5月17日以前该坑未对外承包经营,该鱼塘中的鱼已无法查清哪些是自生鱼,哪些是人工投放鱼,原告称自己投鱼经过了被告方认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
审判员:汪利红
审判员:吕晓颖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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