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
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福民,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男,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季兰、被告陈福民、委托代理人张桂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所有的鱼塘为施工后遗留的废坑,2012年5月17日以前该坑未对外承包经营,该鱼塘中的鱼已无法查清哪些是自生鱼,哪些是人工投放鱼,原告称自己投鱼经过了被告方认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所有的鱼塘为施工后遗留的废坑,2012年5月17日以前该坑未对外承包经营,该鱼塘中的鱼已无法查清哪些是自生鱼,哪些是人工投放鱼,原告称自己投鱼经过了被告方认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
审判员:汪利红
审判员:吕晓颖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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