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应诉,调解,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何某某。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8楼。
负责人彭柱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庭审,代为提交鉴定申请,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
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某、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陈某提交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六合大队出具的事实婚姻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六合大队不是认定事实婚姻的有权机关,无权认定公民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该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陈某系肖生斌之配偶,而原告陈某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因此,原告陈某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无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肖生斌的死亡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陈某提交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六合大队出具的事实婚姻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六合大队不是认定事实婚姻的有权机关,无权认定公民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该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陈某系肖生斌之配偶,而原告陈某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因此,原告陈某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无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肖生斌的死亡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莺
审判员:袁刚
审判员:程奎斌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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