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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某与朱某某、曹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徐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曹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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