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肖某
熊腊梅
何某某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劳保里185号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办事处六合肖家渡23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熊腊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办事处六合肖家渡2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421226062X。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应诉,调解,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人,住汉川市南河乡枫岭村27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依据原告陈某、原告肖某、原告熊腊梅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鄂云梦立保字第0001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何某某驾驶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现因原告陈某、原告肖某、原告熊腊梅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依据原告陈某、原告肖某、原告熊腊梅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鄂云梦立保字第0001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何某某驾驶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现因原告陈某、原告肖某、原告熊腊梅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
审判长:周莺
审判员:袁刚
审判员:程奎斌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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