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苹
潘仓
刘某某
潘仓、刘某某的
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郭丽娜(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宏运拔丝厂
原告陈某苹,农民。
被告潘仓,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系被告潘仓之妻。
被告潘仓、刘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辛文国、郭丽娜,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宏运拔丝厂,经营者潘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苹与被告潘仓、刘某某、玉田县宏运拔丝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苹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某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某苹负担。
审判长:赵莉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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