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1号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765330-9。
负责人姜家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且遗漏了当事人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符丽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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