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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50岁,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舫,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梧,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起诉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已申请免交。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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