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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卢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妹,女,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已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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