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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某某、潘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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