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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曲福信,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海涛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李彦茹

书记员: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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