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荣某。
委托代理人陈超,应城市杨岭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汤某温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汤某温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汤某镇温某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向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某诉被告汤某温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荣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荣某负担。
审判员 张耀忠
书记员:杨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