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某分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某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已超过举证期限,且庭后被告并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被告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赔偿姚万山家地皮1300元,杨中华家院墙地基4000元,是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予以赔偿的,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赔偿不具有合理性,故对被告不具有合理性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的119525元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保险赔偿款119525元。
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已超过举证期限,且庭后被告并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被告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赔偿姚万山家地皮1300元,杨中华家院墙地基4000元,是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予以赔偿的,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赔偿不具有合理性,故对被告不具有合理性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的119525元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保险赔偿款119525元。
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英红
审判员:于志杰
审判员:李维
书记员:崔玉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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