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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向炜(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炜,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喜,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星独任审判。开庭前,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红星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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