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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22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0756395W。
法定代表人:陈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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