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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成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成立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成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陈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成立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借原告本金10万元,并约定利息3分,期限6个月,担保人成立民。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因此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应按约定偿还。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其约定利息超出了年利率24%,原告主张利息按照24%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成立民作为保证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1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成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期限同第一项),被告成立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刘某、成立民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印根

书记员:朱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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