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宇,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英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陈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0元,由上诉人陈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李疆鹰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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