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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苡苡与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苡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苡苡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苡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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