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苡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苡苡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苡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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