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大因镇大西张后街村一区**号。被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与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冀0609财保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张旭所有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扣押。2018年7月20日,张旭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旭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旭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扣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旭所有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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