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主动拆除噪声干扰源空调外机,原告陈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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