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星,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1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庄萧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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