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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葡萄花分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发,系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五道街5号楼。负责人:李学胜,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负责人:赵汉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系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楠,系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号商服13、14、15、16门。负责人:高殿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小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大庆九环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庆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小锁,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谭,该公司员工。

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王小龙、大庆九环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陈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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