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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红与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中心卫生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艳红
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陈艳红,
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
法定代表人:秦惠中,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红诉被告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中心卫生院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艳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艳红负担。

审判长: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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