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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