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2016)冀0423民初760号大名县(2016)冀0423民初760号。原告:(2016)冀0423民初760号冯某(2016)冀0423民初760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2016)冀0423民初760号大名县(2016)冀0423民初760号(系原告(2016)冀0423民初760号陈某(2016)冀0423民初760号之母)。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鑫(2016)冀0423民初760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陈某、冯某诉被告靳某、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

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斌、被告靳某、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连带返还二被告彩礼
18600元、购买戒指及衣服款4200元共计2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与被告靳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7月份相识,于2015年7月27日订亲。两被告索要小见面4600元。2015年8月2日,原告陈某与靳某一同到邯郸市为被告靳某买衣服,原告陈某支付600元。同年8月15日,在介绍人主持下,两原告到两被告家,会亲家正式订亲,给两被告11000元,另外还要去了3000元饭费;8月26日,应靳某之邀到邯郸市购买戒指花2200元、买衣服800元,10月20日,二人又到邯郸市,又为靳某支付了购买衣服款600元,2015年10月,二原告要求陈某与靳某结婚典礼,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2016年春节后,再次提出结婚,被告无动于衷,无奈解除婚约,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遭拒绝,只能诉请于法律。被告靳某、邢某辩称,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18600元及购买戒指衣服
2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靳某与原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小见面、订婚购买衣服戒指是原告自愿购买的应属赠予关系。订婚给的11000元是赠与被告靳某,不属彩礼款,按农村民俗原告毁约的不应当返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认
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靳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7月份相识。2015年7月27日,原告经介绍人手让被告邢某转交被告靳某小见面钱4600元。2015年8月15日,两原告到被告家会亲家订婚,原告冯某给被告靳某订婚钱11000元。原告经介绍人手又给被告3000元饭费。两原告提出的给被告购买衣服等无相关证据的证实,被告也不认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陈某与被告靳某
人介绍订婚后,给被告靳某的订婚款11000元,应属彩礼款范畴,因双方已解除婚姻,原告要求退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按农村风俗给被告小见面钱、订婚饭费、购买衣物等并非两被告索要,均属赠与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某、冯某彩礼款11
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
、冯某负担185元,由被告薛鑫鑫负担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陈某某、冯希凤负担185元,由被告薛鑫鑫负担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

书记员:赵藩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