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菊林,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意(系陈某之夫)。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随州市中心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明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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