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国,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湖北迈斯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与仙女四路交汇处。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420583084934811X。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琼,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曾宪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某、湖北迈斯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 昊 人民陪审员 刘传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豪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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