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邹鄂军(湖北赤壁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洪金虎。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某、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王韵
审判员:马华光
审判员:刘童辉
书记员:彭瑜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