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锁良,定州市。被告:曹某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曹某立、王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二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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